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人社监字〔2021〕第28-1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莞十和田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你单位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六条规定,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0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行为给予行政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6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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