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2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8月10日10时35分至2021年8月11日15时23分被查期间,在宁波鄞州区潘火街道富强路与启明路交叉口西侧、富强路东南小学南侧、金达路大桥东方丽都东侧三处各使用一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车辆,车辆分别为绍兴市汇航物流有限公司、浙江杰顺运输有限公司、高安市运邦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车辆从潘火街道JD13-06-20(火车东站-潘火地段)a地块驶出,是被处罚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万元整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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