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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374****63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23民初3191号
    案号 (2020)冀02执18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哲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节能收益款609 966.41及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拖欠的节能收益款609 966.41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利息为50 561.48元;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利息;上述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总额不超过应付节能收益款30%为限)。 二、驳回原告杭州哲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203元,由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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