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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374****63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3民初2956号
    案号 (2019)冀02执59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07-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全部表外利息、应计罚息、应计复息等(截止至2018年8月23日的表外利息、应计罚息、应计复息暂计734385.05元,本息合计15734385.05元)。 二 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县支行对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路北区金凯悦商务中心的三套写字楼:路北区金凯悦商务中心3号楼B-1110号,房权证号:唐山房权证路北(里)字第505000078号,地证号:冀唐国用(2011)第8778号;路北区金凯悦商务中心3号楼B-1106号,房权证号:唐山房权证路北(里)字第505000077号土地证号:冀唐国用(2011)第8776号;路北区金凯悦商务巾心3号楼B1102号,房权证号:唐山房权证路北(里)字第505000079号。土地证号:冀唐国用(2011)第8773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唐山汇力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焦希群、艾华对上述给付事项在原告优先受偿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抵押财产范围外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滦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0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103元。由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唐山汇力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焦希群、艾华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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