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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374****63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28民初2253号
    案号 (2019)冀1028执2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19-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和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费16133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和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被告唐山兴隆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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