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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聚金天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09****63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91民初22809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90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聚金天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春凌偿还本金13993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陈聚金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春凌负担136元,被告河南聚金天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陈聚金负担15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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