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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聚金天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09****63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91民初11393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49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聚金天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闫时伟本金14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闫时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原告闫时伟负担98元,被告河南聚金天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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