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莲市监案〔2016〕14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 责令当事人改正; 二、 给予当事人警告。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粉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对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二、罚款5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0 |
| 决定机关 |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余光仲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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