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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锦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冬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1784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3民初1308号
    案号 (2017)赣0103执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3
    发布日期 2017-03-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赣州锦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400元及违约金46320元。 驳回原告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430元,由原告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元,由被告赣州锦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380元。 判决如下: 被告赣州锦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400元及违约金46320元。 驳回原告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430元,由原告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元,由被告赣州锦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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