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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兴处字〔2018〕第28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8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法定代表人 彭永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