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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8179****115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881民初2677号
    案号 (2021)皖1881执28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2-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水林、杨善根、金水根、成伟晓、潘勇购房款1250424元并赔偿875296.8元,合计2125720.8元;二、被告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水林、杨善根、金水根、成伟晓、潘勇垫付的税费款468558.08元;三、被告宁国万家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四、驳回原告金水林、杨善根、金水根、成伟晓、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2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02元,由被告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和被告宁国万家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202元,由原告金水林、杨善根、金水根、成伟晓、潘勇共同负担1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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