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88179****115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881民初3054号 | 
| 案号 | (2019)皖1881执173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将宁国市宁阳西路容维物流城1幢1009/2009、1010/2010、1011/2011、1012/2012、1013/2013、1014/2014、1017/2017、1018/2018、1019/2019号房屋,2幢1001/2001、1002/2002号房屋,5幢1016/2016、1017/2017、1018/2018、1019/2019、1020/2020号房屋,6幢1002/2002、1003/2003、1004/2004、1005/2005、1006/2006、1007/2007、1008/2008号房屋,7幢1001/2001、1002/2002、1003/2003、1035/2035、1036/2036号房屋,8幢1001/2001、1002/2002、1028/2028、1029/2029号房屋过户至原告金水林、杨善根、金水根、成伟晓、潘勇名下;二、驳回原告金水林、杨善根、金水根、成伟晓、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9424元,由被告宁国容维五金物流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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