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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梁税 罚 〔2019〕 21656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
    行政处罚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七条。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自由裁量基准: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逾期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3.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你单位通过税务大厅,对非本单位职工张雅等进行个税明细虚假更正申报,虚假更正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1月-2018年10月,个税更正申报涉及人数为8人,帮助他人违规获取个税完税证明。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4月29日前改正,截至2019年4月29日,你单位未追回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3
    决定机关 无锡市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