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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9****101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2629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6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德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借款本金29400000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罚息(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利息结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二、如被告驻马店市德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有权对被告商丘市德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其公司在河南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4400万元(质权登记编号为410110201800000073)及被告驻马店市元亨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其公司在河南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1750万元(质权登记编号为41011020180000007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由被告河南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润贸易有限公司、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市德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东方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缘湖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家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杰、张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0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德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润贸易有限公司、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丘市德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东方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缘湖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家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元亨商贸有限公司、戴杰、张霞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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