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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9****101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02民初2703号
    案号 (2021)豫1702执3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元泰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21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653621.98元及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二、被告河南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东方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润贸易有限公司、戴杰、张霞、商丘市德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元大鼎盛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缘湖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家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3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元泰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方鼎盛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郑州东方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润贸易有限公司、戴杰、张霞、商丘市德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元大鼎盛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缘湖置业有限公司、海南家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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