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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金康泰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池邦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593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佛城法执字第007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14
    发布日期 2015-05-22
    已履行 5845535.38
    未履行 3212023.66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金康泰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8750327.53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3年12月19日的利息为36970.13元,自2013年1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郑昌松、戴凤玉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62号13幢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05室、306室、307室、308室、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407室、408室【编号:苏房他证相城字第30055285号-30055300号】就本案债权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池邦林、陈瑞钦、郑昌松、戴凤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52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223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佛山市金康泰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79723元,被告池邦林、陈瑞钦、郑昌松、戴凤玉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费原告已预交,且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被告应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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