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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13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4739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3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日期 2017-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民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国风公司款项76万元。 二、昌兴公司对民惠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民惠公司、昌兴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元,由民惠公司、昌兴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南国风公司垫付,本院不作退还,民惠公司、昌兴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南国风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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