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志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13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徐民初字第0079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5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3
    发布日期 2015-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民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恒丰公司工程款26972334.25元及依本金17599622.65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金9372711.6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恒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民惠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637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13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恒丰公司负担6376元,由民惠公司负担190000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