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志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13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商初字第01743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50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27 |
发布日期 | 2015-09-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4年5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 二、宜兴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9200元。 三、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宜兴昌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舒保良、陆怡对宜兴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44元,减半收取341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72元,由中兴公司、民惠公司、昌兴公司、舒保良、陆怡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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