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志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13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0325号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3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17 |
发布日期 | 2015-12-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民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浦发无锡分行归还垫款本金14974242.32元及罚息(以7474242.32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以7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 二、民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浦发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427285元; 三、对于民惠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浦发无锡分行有权以民惠公司名下编号为宜房他证徐舍字第1000070105、1000070106、1000070107、1000070108、1000070109、1000070110、1000070111、100007011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和编号为宜他项(2014)第600062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载明的债权数额或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昌兴公司、陆怡对民惠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浦发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016元,由浦发无锡分行负担216元,由民惠公司、昌兴公司、陆怡负担123800元。该款已由浦发无锡分行预交,民惠公司、昌兴公司、陆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部分直接给付浦发无锡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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