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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志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13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民初字第0254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0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25
    发布日期 2015-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陆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周文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3年11月18日为0.6万元;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 二、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宜兴市昌兴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陆怡的债务在陆怡不能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周文渊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周文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410元,由陆怡、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宜兴市昌兴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周文渊预交,陆怡、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宜兴市昌兴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周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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