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陆志锋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13211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官民初字第0232号 |
| 案号 | (2014)宜官执字第0021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07-28 |
| 发布日期 | 2016-01-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应偿还袁福龙款29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袁福龙诉讼代理费55000元。三、宜兴昌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宜兴市昌兴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对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宜兴昌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宜兴市昌兴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民惠肉制品公司追偿,本案诉讼费35400元由宜兴昌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宜兴市昌兴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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