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海卫医罚〔2020〕5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0日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501号附属楼的宁波百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患者刘雪病历中2020年10月10日《宁波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宁波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中均未见费用告知。2、患者刘雪婴儿出生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日期为2020年11月8日。3、患者娄雯和周雅妮病历中2020年11月5日的手术安全核查单均无手术医师签名。本局认为:1、当事人2020年10月10日未告知刘雪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费用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将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监护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2、患者刘雪婴儿出生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日期为2020年11月8日,违反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中《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要求“正常采血时间为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对于各种原因(早产儿、低体重儿、正在治疗疾病的新生儿、提前出院者等)未采血者,采血时间一般不超过出生后20天。”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3、患者娄雯和周雅妮病历中2020年11月5日的手术安全核查单均无手术医师签名的行为,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两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综合以上两个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3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