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2020〕1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监管案件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二、罚款2265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7 |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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