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市监处〔2020〕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2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詹国庆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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