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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20〕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詹国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