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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GX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承建的长春信达龙湾二期项目,夜混凝土浇筑夜间超时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胆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4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