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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宜市毓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98377****4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983民初2527号
    案号 (2019)粤0983执1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信宜市广豪矿业有限公司、信宜市毓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餐饮费796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66855元、12761的违约金分别从2014年10月19日、2015年6月6日起计算,均计至付清欠款时止)给原告信宜市兴和酒家; 二、驳回原告信宜市兴和酒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信宜市广豪矿业有限公司、信宜市毓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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