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许市监案决(2021)第00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又能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给予许昌市胖东来超市有限公司劳动店: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7 |
决定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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