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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66****141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4民初4065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15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何永健签订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编号:103190003399); 二、被告何永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5636.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3日利息为5380.45元、罚息为10.24元、复利为35.60元,从2020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编号:103190003399)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7.9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70元,共计诉讼费5977.97元。由被告何永健、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已预交诉讼费5977.9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何永健、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连带补缴诉讼费5977.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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