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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66****141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4民初4067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1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李雄英、谭益华于2019年7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103190004304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李雄英、谭益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1696.14元及欠息(欠息暂计至2020年9月3日为4320.84元,从2020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欠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编号为103190004304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算); 三、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95.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70元,诉讼费合计5765.13元,由被告李雄英、谭益华负担,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已预交的诉讼费5765.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雄英、谭益华、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576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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