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8466****141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4民初4954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20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程款4155493.07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违约金计至2020年12月14日为132712.30元,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延迟付款违约金应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给原告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1527942.71元范围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工程款及延迟付款违约金对原告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217.18元,由原告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57元,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083.61元(原告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41217.18元,原告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41083.61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1083.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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