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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66****141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4民初304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19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微房时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16400元,由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6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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