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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MA****HU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91民初1155号
    案号 (2020)赣0791执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赣州开发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55012.4元; 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55012.4元为基数,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限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赣州开发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人民币13900元; 四、驳回原告赣州开发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上述一、二、三项判决限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36元,由原告赣州开发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3753元,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48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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