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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MA****HU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91民初943号
    案号 (2020)赣0791执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赣州市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科创中心标准厂房9号楼的租赁合同,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空并退还原告赣州市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承租的科创中心标准厂房9号楼;2、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厂房租金(厂房面积5612平方米,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自2016年5月起至腾房完毕之日止)及物业费(厂房面积5612平方米,物业费按每平方米每月0.4元计算,自2016年5月起至腾房完毕之日止);3、驳回原告赣州市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48元,由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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