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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00MA****HU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民初72号
    案号 (2021)赣0791执9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10-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赣州国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赣州国瑞新能源与韵动新能源科技合作合同》(合同编号:赣韵研[2016]第001号); 二、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赣州国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元投资款; 三、驳回原告赣州国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3800元,由原告赣州国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10760元,被告江西韵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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