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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5952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2民初15227号
    案号 (2020)京0102执恢57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偀轩、被告徐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什刹海支行截至2018年11月1日的贷款本金368 570.41元,利息23 187.25元,罚息、复利42 401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的有关约定计算); 二、被告高偀轩、被告徐凤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什刹海支行律师费3623元; 三、被告哈尔滨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高偀轩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哈尔滨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偀轩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什刹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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