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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淮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257****788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民终2678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1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二、江淮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闯161340元。三、驳回胡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41元,由江淮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江苏有限公司与胡闯各自负担307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41元,由江淮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江苏有限公司与胡闯各自负担3070.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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