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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消)行罚决字〔2019〕02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大道与温州大道东延线交汇处由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负责安保管理的温州国际机电城(营业执照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阳明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勇)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湾农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单位编码:010400;项目编码:44305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龙湾区大队 2019年11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7
    决定机关 龙湾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