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洞公(灵)行罚决字[2018]105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9月4日上午,灵霓派出所民警在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保安员余**未取得保安员资格证从事保安服务管理活动。经查,凯威碳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安余**是由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委派,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的负责人为林**,法人为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4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灵霓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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