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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开公(治)行罚决字[2018]101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14日9时10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某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保安滕某未持有保安证,派驻滕某至此公司上班的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涉嫌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该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因招用不符合规定人员担任保安员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处以警告处罚。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温州市龙湾保安公司责令限期15日内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责令限期15日内整改、给予警告,立即执行(整改期限自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26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12
    决定机关 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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