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绍新公路罚〔2017〕A3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08月29日00时00分驾驶员梅小卫驾驶车牌号为浙G23718、冀GTJ3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运矿石从天台到新昌,途经104线K1600+200时,新昌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新昌县公路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957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467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29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公路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谢广言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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