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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0073****3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513民初530号
    案号 (2020)粤0513执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连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耿亮欠款3653050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6月1日438366元及从2016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全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耿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连俊杰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30元,减半收取计19765元,由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连俊杰负担。原告郭耿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765元,予以退回。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连俊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765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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