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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寿 市监朝阳罚 字【2020】 03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使用无标签猪肝,猪耳朵,猪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1、没收无标签的猪肝3袋,猪耳朵4袋,猪头肉4袋;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3
    决定机关 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