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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健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768****90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7民初469号
    案号 (2017)粤0607执2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8-0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融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本金25099960.46元,利息1357133.89元(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并自2017年4月21日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5099960.4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6.2%计算利息。被告佛山市融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上述本息。 二、案件受理费167300元,减半收取计836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8650元,由被告佛山市融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亦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 三、被告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奥古斯汀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达磐恒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格顿电子有限公司、何健良、何健雏、谭金连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于被告佛山市融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位于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区西南园B区108-1号之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佛三国用(2011)第0101502号】及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区西南园B区108-1号之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佛三国用(2011)第0101503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款项在上述第一、第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被告方未按照该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原告撤回对被告业雪英的起诉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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