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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益联工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662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源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鲁0323执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4
    发布日期 2017-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益联工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7771.66元。 二、被告福建益联工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自2014年11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07771.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7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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