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益联工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662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491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7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02 |
发布日期 | 2015-12-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益联工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5年4月28日为4348709.45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上海益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郑韩锋、李芸、王步跃、陈晓晔、黄纯、林柳惠、陈秋、苏巧华、陈恩进、陈丽芳公司对被告福建益联工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在债权数额人民币2051720000元的范围内,以抵押财产福安市康厝乡邮亭村、红坪村、穆云乡桂林村的可建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证号:安房建福安字第20130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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