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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小马过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07****94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84353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115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诸进泉与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于2019年1月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诸进泉购房款人民币1,085,444元;   三、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诸进泉以人民币1,085,44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上海小马过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诸进泉人民币512,556元;   五、被告上海小马过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诸进泉以人民币512,55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六、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诸进泉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人民币1,59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90天)   七、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诸进泉赔偿金人民币15,980元;   八、驳回原告诸进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56元,由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小马过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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