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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小马过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07****94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23877号
    案号 (2020)沪0115执9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阎妍与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于2019年4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阎妍房价款人民币1,426,027元;   三、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阎妍房价款利息(以1,426,027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阎妍赔偿金 42,780.81元;   五、被告上海小马过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阎妍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   六、被告上海小马过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阎妍服务费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七、驳回原告阎妍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90元,减半收取计9,245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天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小马过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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