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武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付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2398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5156号 |
案号 | (2016)川0104执1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发布日期 | 2016-04-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武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四川胖大妈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代偿款7601431.52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601431.52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5年4月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武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33号的3套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武胜县字第201302622号、武房权证武胜县字第201302624号、武房权证武胜县字第201302625号)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72元,由被告四川武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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