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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5****06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22民初1497号
    案号 (2018)皖0822执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8-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市大明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借款本金175.3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4月24日欠利息和罚息502672.75元,自2017年4月25日起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林华弟、夏金红、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缪克晓、安徽蓝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罗守忠、杨银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3559元,由被告安庆市大明眼镜有限公司、林华弟、夏金红、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缪克晓、安徽蓝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罗守忠、杨银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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